国家工商总局与阿里巴巴的“掐架”,成为过去一周最吸引眼球的事件之一。1月30日,工商总局局长张茅会见阿里巴巴董事局主席马云并“深入交谈”。双方表示,将共同探索管理模式,促进网络经济健康有序发展。这一事件似乎得以阶段性平息,然而,这一出人意料的解决方式却留下了诸多悬念。最主要的疑问,就是在电商领域,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的正常关系究竟该当如何?
此番争执的导火索很明了。1月23日,工商总局在其网站发布《2014年下半年网络交易商品定向监测结果》,披露淘宝网的正品率仅为37%。对此,阿里巴巴方面强烈不认同,指责样本抽取量不够、方法失当;“正品”的定义失度。对这些“技术问题”,阿里巴巴有权利提出行政复议,但却选择了通过互联网公开挑战监管部门,并指名道姓批评工商总局网络交易监管司司长刘红亮“情绪执法”。而尊严受到冒犯的工商总局则喝令阿里巴巴方面“守住底线,克服傲慢情绪。法律面前没有特殊的市场主体,阿里系主要高管要有底线意识和底线思维”。
在健全的法治环境下,双方均可通过行政乃至司法渠道,表达自己的合理诉求。令人遗憾的是,双方都没有这样做,而是选择了类似“当街对骂”的方式,引来舆论“不规范对不专业”之讥。或许不少人还为一家公司公开挑战监管部门而拍手叫好。这在一个有着抑商文化传统、公权力约束不够的国度是罕有之事,容易使人兴奋。不过,随着事态的逐步发展,双方的争论离原初的实质性问题越来越远:那就是淘宝究竟卖了多少假货;对这种行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监管又当如何惩治?阿里巴巴方面将如何整改。简言之,公众希望看到表态,更希望看到实效。
网络交易是新兴业态,需要探索新型监管模式。人们对电商需对假货承担多少责任,也认识不一。有人认为,阿里巴巴毕竟只是平台,监管者不可责之过严。另一种意见则认为,阿里巴巴从假货销售中获益,消费者却为此埋单,打击假货是阿里巴巴应该承担的责任。
网络交易,没有、也不可能改变交易的本质。作为第三方平台自有其民法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如同证券第三方存管中,投资者的资金不应被挪用、盗取;如果电商平台知假售假,还可能触犯刑法。毕竟,公共利益是基本出发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正在制定过程中的《电子商务法》也会以强化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和义务为原则。
阿里巴巴方面列举了其为打击假货而付出的努力。如果属实,这是值得肯定的。问题在于,法律并不看重其一再强调的打假困难,而主要看其行为后果。如果阿里巴巴方面没有足够能力减少和控制淘宝上的假货比例,它就应当主动限制业务规模和范围,以使其经营能力与社会责任相匹配。这是现代社会中企业公民的本份,而不应当指望监管部门对其一味“开放包容”。一句话,网络时代的英雄,并没有自动获得凌驾于公序良俗和法律之上的特权。
国家工商总局,作为监管者,也有其清楚的定位。2008年,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显示,其主要职责包括,“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应当说,国家工商总局,特别是网监司,对阿里巴巴的行为给予了持续关注。2014年7月16日,网监司行政指导工作小组联合当地工商部门专门针对阿里巴巴召开的行政指导座谈会即为一例。该座谈会纪要(即所谓白皮书)直称,“阿里巴巴集团对阿里系网络交易平台存在的违法经营行为,长期没有引起足够重视,长期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治理,以致养痈成患,不仅使自身面临成立以来的最大诚信危机,也对其他网络经营者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产生不良示范影响”,其中提到包括主体准入、商品销售、交易行为管理等五大方面19个问题,也不可谓不细致。
不过,工商总局的监管哲学中显然掺杂了过多其他因素。此次指导座谈会恰恰说明了这一点。正如工商总局日前所承认,“为了不影响阿里系上市前的工作进展,该座谈会以内部封闭的形式进行。”怀有如此苦衷,着实令人惊诧。遍览工商总局职能定位,也找不出它为了阿里巴巴顺利上市,便加以掩盖回护的理由。
答案恐怕在别处。在多个省市工商部门发布的网络市场监管的规划文件中,打击假货从来不是重点内容。相形之下,扩大市场准入,积极培育网络经营者以及网络交易平台,才是工商部门更为重要的工作部署。阿里巴巴所在的浙江省工商局,在2012年的网络市场监管规划中明确指出,围绕通过三到五年的努力,实现全省网络市场250家,网络市场成交额达到2万亿元的这一总体目标。这是“唯GDP论”在监管上的体现。
事实证明,如此监管的效果并不好。阿里巴巴售假问题不仅没有解决,反而演变为轰动一时的公共事件。阿里巴巴近来的公开挑战表明,它对监管部门的行为并不认同,而是报之以工商总局人士所说的“傲慢”,指责官员“情绪化执法”。
事情的进展曲折多变,而结局出乎人们意料。1月28日,工商总局网监司发布“白皮书”,披露座谈会内情。随后,“半路杀出程咬金”,五家美国律师事务所公布,要代表投资者就阿里巴巴及其管理者是否违反美国证券法规展开调查。1月30日,张茅与马云会面。当天晚间22点,国家工商总局发言人表示,该文并非白皮书,实质是行政指导座谈会会议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逻辑清晰的事态表明,掐架已超出双方可掌控范围,双方都急于息事宁人。阿里巴巴方面可能更强烈地感到“早知今日,何必当初”。完整经历了纽交所上市的马云,对美国证券市场的集体诉讼的威力并不陌生。而座谈会会议记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显然已非工商总局可以裁定。
依据新规制经济学,监管者与被监管者存在一连串博弈,而监管着重要解决信息不对称和激励问题。对于阿里巴巴,工商总局客观上在“管中带纵”与“怒中含抚”中振荡,而在事中监管和事后监管上均未能严格尽职,与监管者理应追求的“No fear, No favor”(无惧无私)适成对比。公众会问,既然监管部门已经发现那么多问题为什么不执法?这些存在的问题在上市过程中为什么没有披露?投行的尽职调查怎么做的?阿里巴巴的估值怎么判定?这是不是意味着公权力曾经有意识地保护了背景雄厚的商家?这些问题都是一次“张马会”不可能消除的。
阿里巴巴的名称,显示了公司创业者对正义和智慧的追求。然而,对于消费者而言,在其平台上大肆售卖假货者,无异于“四十大盗”。日前,国际知名媒体《经济学人》载文,抨击当今科技富豪们和百年前的资本家巨头们存在很多共同之处。在依靠垄断地位攫取天量财富的同时,却自我膨胀、无视法律。如何在保护“互联网英雄”的企业家精神的同时,合理合规地监管,监管者需要阿拉伯传说中少女美加娜般的智慧,企业家需要阿里巴巴般的朴实和正直,一方不纵,一方不骄,中国网络交易市场才能“芝麻开门”。■